為藥品壟斷劃紅線
——我國首部短缺藥和原料藥經營者價格行為指南征求意見
■ 經營者不得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達成縱向或橫向的價格壟斷協議
■ 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或低價購買短缺藥品和原料藥
■ 不得以簽訂“包銷協議”“承銷協議”“***代理協議”“***銷售協議”等方式實施***交易控制價格
■ 不得在交易之外附加分包費、檢測費、銷售代理費等不合理費用
中國醫藥報北京訊 (記者落楠) 我國首部針對短缺藥和原料藥經營者的價格行為指南正式對外征求意見。8月14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稱發改委)發布《短缺藥品和原料藥經營者價格行為指南(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南)。指南明確了短缺藥和原料藥等相關概念,并對短缺藥和原料藥經營中的各類壟斷行為做出明確界定。
指南所稱短缺藥品,是指在一定區域內不能正常供應的藥品,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診斷藥品等;原料藥是指用于生產藥物制劑的化學或天然原料;經營者是指生產、銷售短缺藥品和原料藥的相關市場主體。
指南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達成縱向或橫向的價格壟斷協議。橫向價格壟斷多見于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包括固定或變更價格水平、價格變動幅度,固定或變更投標價格,固定或變更對價格有影響的代理費用、市場折扣等費用,固定與第三方交易的價格基準,約定采用據以計算藥品價格的標準公式,通過限定產量、銷量控制價格,通過劃分市場控制價格,通過聯合抵制交易控制價格,通過***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控制價格,及其他變相固定或變更價格的方式。同時,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之間,不得達成維持轉售價格的壟斷協議,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轉售藥品的價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藥品的***低價格。
指南明確了短缺藥和原料藥領域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的判定因素,并要求這些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控制價格。具體來說,就是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或低價購買短缺藥品和原料藥;在沒有正當理由時,不得以簽訂“包銷協議”“承銷協議”“***代理協議”“***銷售協議”等方式實施***交易控制價格;沒有正當理由,不得通過設定過高的銷售價格或者過低的購買價格等方式,變相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不得通過價格補貼、價格折扣等手段,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不得在交易之外附加分包費、檢測費、銷售代理費等不合理費用,或附加要求下游制劑生產企業將所生產制劑、終端藥品全部或部分回售等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指南同時禁止經營者擾亂市場價格秩序,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推動短缺藥品和原料藥的價格過高、過快上漲;除生產自用外,經營者不得超出正常儲存數量或者儲存周期,大量囤積短缺藥品或原料藥產品,推動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經營者間不得相互串通,操縱短缺藥品或原料藥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也不得利用虛假的或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其他經營者與其交易。
在對短缺藥品和原料藥領域的各類壟斷行為的表現形式和違法性明確進行認定的同時,指南還對其豁免條件進行了說明。發改委表示,制定這一指南,是為進一步規范短缺藥品和原料藥經營者的價格行為,引導相關經營者依法合規開展經營,遏制違法漲價、惡意控銷等行為,維護我國短缺藥品和原料藥領域的公平競爭與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利益,保障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深入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