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網4月17日訊 按照國家藥監局《關于開展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中選藥品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藥監綜藥管〔2020〕18號),今年要對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中選藥品進行專項檢查。
其中,藥品經營使用環節,重點查中選藥品的配送單位及有關醫療機構和零售企業的質量管理情況。
截至目前,已有江西、山西、甘肅、寧夏、湖北等地發文,開始專項檢查行動。
又一省發文,查藥店質量管理情況
4月15日,江西省藥監局發布了《江西省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中選藥品專項檢查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方案》指出,要針對《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2號 )、《關于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擴大區域范圍的實施意見》(醫保發[2019] 56號)、《關于開展第二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工作的通知》(醫保發(2020]2號),以及后續納入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的中選藥品進行重點檢查。
其中,對于藥品經營使用環節,重點查中選藥品的配送單位及有關醫療機構、零售企業的質量管理情況。
按照《方案》,各相關企業要在6月前完成自查。中選藥品配送單位(藥品批發企業)、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應對企業自查、藥監部門調查以及社會關注的可能影響藥品質量風險進行評估、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形成自查整改報告。
2020年6月30前,中選藥品配送單位(藥品批發企業)將自查報告(加蓋公章)報省局藥品經營監管處,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報各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市場監管局。
7月開始集中檢查,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零售使用環節全面檢查,為期兩月。
已有多省發文,藥店趕緊自查
除江西省外,在此之前,山西、甘肅、寧夏、湖北等多地也發布了相關通知。
其中,山西在發文中談到,各市局負責對轄區內涉及中選藥品的零售企業、醫療機構全覆蓋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藥品零售企業落實《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情況,檢查醫療機構是否能夠按照藥品管理的相關要求做好中選藥品購進、儲存的管理工作。
甘肅在檢查重點中明確,藥品經營企業重點檢查藥品購進渠道是否合法,購銷藥品證、票、賬、貨、款是否能相互對應一致,藥品購銷存執行GSP要求情況,特別是藥品購銷存記錄是否完整、真實,經營行為是否能夠追溯。
寧夏則要求,各級藥品監管部門要結合自治區藥監局2020年全區藥品流通環節監督檢查計劃,統籌安排部署專項檢查工作。
根據寧夏2020年檢查計劃,藥品零售企業(含連鎖門店)要以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人血白蛋白等高風險產品及中藥飲片、處方藥為重點,檢查經營品種與經營范圍一致性、藥品購進渠道、儲存條件、有效期管理、處方藥銷售和執業藥師在崗服務等內容。